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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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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7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0號
原      告  啟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皇欽
被      告  羅文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被告上訴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