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莊皓芬
被 告 羅詩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
上訴字第5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詩韻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