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533號
原 告 張育文
被 告 林清花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
上訴字第5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清花被訴誣告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040號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