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上字第78號
本件上訴人劉蒂因被上訴人雷勝安妨害名譽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經
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13號判決有罪後,檢察官及被上訴人均未上訴,茲上訴人雖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98號)合法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