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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14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茗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78號、112年度偵字第21281號、112年度偵字第21298號、112年度偵字第21973號、112年度偵字第22665號、112年度偵字第22736號、112年度偵字第2298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67號、112年度偵字第26191號、112年度偵字第23882號、112年度偵字第24576號、112年度偵字第24981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9號、112年度偵字第28597號、112年度偵字第29606號、112年度偵字第296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866號、112年度偵字第30121號、113年度偵字第444號、113年度偵字第2451號、113年度偵字第2998號、113年度偵字第8824號、113年度偵字第11536號、113年度偵字第2433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呂茗富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呂茗富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陌生人,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民國112年5月9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永春捷運站,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書寫有前揭2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之紙條,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所得去向。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訛詐附表所示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中信帳戶或國泰帳戶,詐欺集團將該等款項透過網路銀行轉至其他金融帳戶,製造金流之斷點致檢警無從追查,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前揭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劉秀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馮智星、林麗華、曹國興、溫遜珍、王秀蓉、常友南、林建宏、吳東澤、謝月雲、張秀珠、陳頌、林詠甄、夏日升、葉鯤松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朱加程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廖曬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曹國興及陳芊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林劉益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郭素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朱小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沈基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李盈瑩及王秀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江小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賴文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李華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吳坤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檢察官、被告呂茗富於本院審理期日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67至198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提供國泰帳戶、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款卡等資料予他人,然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與洗錢犯行,辯稱:我在臉書看到貸款廣告,貸款公司說帳戶沒有交易往來紀錄,他們要幫我做金流,讓帳戶好看等語。經查:
㈠、被告為國泰帳戶與中信帳戶之申辦人,於112年5月9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永春捷運站,將前揭帳戶存摺、提款卡、書寫有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之紙條,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供稱:他們說怕我把錢領走,所以我要提供密碼,密碼改成0000,我將網路銀行的帳號與密碼寫在紙上,於112年5月9日在永春捷運站,連同2個帳戶的存摺、提款卡交給對方等語(見偵19578號卷,第83至85頁;原審卷,第245頁;本院卷,第208頁)。且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訛詐附表所示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中信帳戶或國泰帳戶,詐欺集團再將該等款項透過網路銀行轉至其他金融帳戶等情,亦有附表「證據出處」欄位所載證據在卷可稽認國泰帳戶、中信帳戶確遭詐欺集團用於詐欺與洗錢。
㈡、刑法上之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之分。所謂「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稱之;所謂「間接故意」,則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稱之,此觀刑法第13條規定甚明。簡言之,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有意藉由自己行為直接促成某犯罪結果,然亦已預見自己行為將「可能」導致某犯罪結果發生,且該犯罪結果縱使發生,亦與自己本意無違,此時該行為人主觀上即有犯罪之「間接故意」。例如行為人將自己帳戶使用權交付他人之時,主觀上已預見到此舉將甚可能使自己帳戶使用權落入犯罪集團之手,進而成為犯罪集團遂行犯罪之工具,值此情形仍同意將之交付他人,則在法律評價上其主觀心態即與默認犯罪結果之發生無異,而屬「間接故意」。行為人可能因為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託詞,或因落入詐欺集團抓準其貸款或求職殷切之心理所設下之陷阱,故而輕率地將自己帳戶使用權交給陌生或信賴關係不佳之第三人,就此而言,交付帳戶之行為人在交付帳戶之時,主觀上已預見該帳戶甚有可能成為犯罪集團之行騙工具,猶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地將之交付他人使用,自能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心態。金融帳戶或具有收付款功能之電子支付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及私密性,供帳戶所有人作為理財、儲蓄、匯款或其他金融交易之使用,申請各該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向各金融機構或透過網路申請開戶,此眾所周知之事實。金融帳戶與電子支付帳戶攸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之目的。參以坊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通知中獎、假應徵真詐財、假借款真詐財、假投資真詐騙或其他類似之不法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收購或蒐集之他人金融或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而遂行其等詐欺取財犯行之案件,亦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乃一般常識,故若有藉端向他人蒐集帳戶者,依通常社會經驗,當就其是否為合法用途存疑,衡情交付帳戶者對於其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從而,若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提供非屬熟識或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應可預見係為他人收取詐欺所得款項。被告於提供國泰帳戶、中信帳戶前之111年11月間,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立案偵辦,嗣檢察官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由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424號判決判處罪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4頁),故被告在提供帳戶資料前,確曾參與詐欺集團運作,當知人頭帳戶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所不可或缺之物,其對於提供帳戶資料給陌生人士後,帳戶資料恐遭用於收受詐欺被害人匯款,應可預見,其猶任意提供國泰帳戶、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即有供他人任意使用帳戶收受款項之意欲甚明。縱使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明知對方欲從事詐欺犯罪而故為助力,被告既可認知帳戶極可能被拿去從事詐欺等不法獲取金錢流通之用,仍恣意提供帳戶資料,事後詐騙集團果將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顯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㈢、提供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轉匯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詐欺集團成員在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透過轉帳或提領等方式一步步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匯、取出,達成保有犯罪所得目的,更使詐欺被害人與偵查犯罪機關無法追查贓款流向,形成金流斷點,應屬稍具正常智識之人可輕易理解之事,被告對此難以諉稱不知。被告就其提供國泰帳戶、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之行為,對他人自行或轉交詐欺集團利用帳戶資料取得詐欺所得,進而加以轉匯,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提供助力,主觀上應能預見,仍將上開帳戶資料任意交予不詳之人使用,顯有容任而不違反其本意,具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犯罪事實,固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但檢察官之舉證,足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相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心證時,即可推定其違法性及責任之存在,如被告主張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或其他相類之有利事實時,即應由被告就該事實之存在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倘被告對於所提抗辯事由未盡提出證據資料之責任,法院無從調查,即難認其抗辯之事由確屬存在,因而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乃屬當然,此與被告不自證無罪之原則並無牴觸(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原審審理供稱:因為手機掉了,為辦貸款與對方聯繫的資料找不到了,一開始接觸是FB廣告,後來他們叫我加飛機的通訊軟體,中間講了很多,我每3、4天就會問進度等語(見原審卷,第244至245頁),是依被告所述,其無法提供任何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瀏覽之臉書廣告訊息)佐證其說詞屬實,實難認被告所執抗辯事由確實存在。
⑵、被告於原審審理供稱:對方說幫我做金流,做漂亮一點,做入帳與出帳紀錄,顯示有交易紀錄,這樣可以過貸款等語(見原審卷,第245頁),顯見被告所指對方告知的美化帳戶方法僅係將款項匯入帳戶,再將匯入帳戶之款項領出。惟貸款准許與否、核貸金額、貸款利息,完全繫諸申請人資力、過往債信、是否提供擔保物或保證人,申請人申辦貸款時之金融帳戶內有無資金往來並非重點,申請人是否有穩定收入而具有按時還款能力,方為貸與人所關注者,果申請人之債信不良,或無穩定收入,即便帳戶內有數筆匯入與領出之紀錄,亦無法增加核貸成功機率,此為稍具社會經驗之人所能知悉,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審理自承專科畢業、曾任職於捷運公司、電器行(見偵字第19578號卷,第83頁;原審卷,第246頁),足見被告為具備一定社會經驗之人,其見對方不以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認定,亦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更未提及辦理費用、借款利率、償還方式,反而要求其交付與貸款審核無關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應可察覺對方行事詭異,所述內容與正常貸款程序相違,依社會生活經驗,被告應可預見對方目的僅在取得帳戶資料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使用。
⑶、辦理貸款目的係為儘快取得金錢使用,除應確保日後得以順利取得核貸款項外,如何還款及利息計算等細節,亦會詳細查明,藉以評估自身之經濟狀況可否負擔,衡情必會確認貸款者之身分、核貸過程、利息計算標準、日後償還方式等詳細資料,遑論交付自身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他人,使他人得以任意存取其帳戶內款項情形下,當可預料恐有他人以其名義貸款後匯入該等帳戶即遭他人提領之風險,更無輕忽確認與其接洽者身分之理。然而,被告就接洽者之姓名或公司名稱等資訊均無記憶或加以查證,顯見被告對於對方之背景毫無所知,即率爾交付重要之個人帳戶資料,凡此均與一般貸款程序有異。  
⑷、從而,被告未經任何查證,而在無任何信賴關係下,聽從陌生人士所執違反常理之說詞,貿然將帳戶資料提供予陌生人士使用,事後顯無法取回或控制對方使用用途,就對方是否合法使用亦不在意,足認被告已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對方使用,可能幫助對方從事財產犯罪,卻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進而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至為灼然。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難採信,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
㈠、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適用法律原則,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係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核屬個案之科刑規範,已實質限制同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範圍,致影響法院之刑罰裁量權行使,從而變動一般洗錢罪於修法前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本案被告之前置不法行為所涉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其宣告刑仍應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依上說明,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修正後新法之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
⑵、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行為時法)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時法)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裁判時法)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依被告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則需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依裁判時法規定,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⑶、被告於偵查、歷次審判均未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無自白減刑之適用,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均不符減刑規定)結果,行為時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裁判時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自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本案另適用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規定(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因不問新舊法均同減之,於結論尚無影響。依上開說明,應認本案應整體適用對被告有利之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罪名與罪數:
⑴、本件被告雖提供國泰帳戶、中信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且由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並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然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與直接實施洗錢行為有間,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則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當係對於該不詳人士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⑵、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567號、112年度偵字第26191號、112年度偵字第23882號、112年度偵字第24576號、112年度偵字第24981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9號、112年度偵字第28597號、112年度偵字第29606號、112年度偵字第296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866號、112年度偵字第30121號、113年度偵字第444號、113年度偵字第2451號、113年度偵字第2998號、113年度偵字第8824號、113年度偵字第11536號、113年度偵字第24338號,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609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均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幫助洗錢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提起上訴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4至38部分移送併辦,移送併辦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究前開移送併辦事實,容有未洽,被告否認犯罪提起上訴,固屬無據,然原判決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將帳戶資訊恣意提供他人,使帳戶資料淪為他人獲取詐騙贓款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紊亂社會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與犯罪被害人難以追查,助長詐騙與洗錢之犯罪風氣,且本件受詐欺而匯款至國泰帳戶與中信帳戶之被害人多達38位,金額多達3,000餘萬元,足見犯罪所生危害極大;兼衡被告始終否犯行,雖與馮智星、朱加程於原審審理成立調解,然今未履行調解內容(見本院卷,第146頁),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暨審酌其素行、原審所陳家庭與經濟狀況、未與其餘36位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以修補犯罪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又本院係因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沒收
  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沒收之宣告。被告提供國泰帳戶、中信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以遂行詐欺、洗錢犯行,且依卷附帳戶交易明細顯示,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欺所匯入之款項,旋即遭轉匯一空,藉此以掩飾、隱匿告訴人遭詐得款項之所在及去向,最終置在詐欺集團之實力支配下;惟被告非實際上轉帳之人,並無參與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犯罪之正犯,揆諸前開說明,自無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0條第1項但書、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若雯、曹哲寧、許智鈞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怡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黃婉庭
(未據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民國112年2月27日下午1時26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婉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22分許
⒉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42分許
⒈臨櫃匯款40萬元
⒉臨櫃匯款100萬元
⒊共計14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2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9578卷第9至10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8593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資料查詢、交易查詢、金融卡資料查詢、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紀錄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2偵19578卷第43至58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南市區漁會匯款回條照片、黃婉庭與暱稱「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專線NO.108號」、「陳曉玫」LINE個人頁面擷圖、「源通投資」APP圖示之擷圖(見112偵19578卷第17、21至27、31至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9578卷第15至16頁)

2
劉秀琴
(提出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112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劉秀琴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17日下午1時52分許
臨櫃匯款14萬4,000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28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1281卷第39至42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68667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1281卷第21至37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劉秀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iMessage擷圖、「邱沁宜」LINE個人頁面擷圖、「源通投資」APP圖示之擷圖(見112偵21281卷第49、51至5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1281卷第43至47、55至56頁)

3
王華
(未據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112年3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24日
 ①上午8時57分許
 ②上午8時59分許
⒉112年5月25日
 ①上午9時45分許
 ②上午9時46分許
⒊112年6月1日上午9時32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⒉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⒊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80萬元
⒋共計12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1298卷第25至27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56769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1298卷第59至85頁)
⒊王華與暱稱「日進斗金 金股解析分享」、「林欣愛」、「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及個人頁面之手機翻拍照片、「源通投資」APP、現金收據、工作證、匯款單之照片(見112偵21298卷第47至59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1298卷第31至36、39至40頁)

4
馮智星
(提出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112年4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馮智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5日
 ①上午9時9分許
 ②上午9時9分許
⒉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51分許
⒊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33分許
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15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⒉臨櫃匯款40萬元
⒊臨櫃匯款108萬元
⒋臨櫃匯款100萬元
⒌共計268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9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1973卷第7至9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2789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1973卷第11至35頁)
⒊網銀轉帳交易明細之手機翻拍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之照片、馮智星與「源通專線NO.108號」、「蔣愷雯」之LINE對話紀錄之手機翻拍照片、「蔣愷雯」、「胡睿涵」、「邱坤諭」、「二馬〈賜兔馬〉」LINE個人頁面之手機翻拍照片、桓宇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頁面手機翻拍照片(見112偵21973卷第48至6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1973卷第37至40、69至71頁)

5
江守和
(未據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112年3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網站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江守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2日上午9時39分許
⒉112年5月31日上午8時57分許
⒊112年6月2日上午9時7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00萬元
⒉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0萬元
⒊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00萬元
⒋共計44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2665卷第11至15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0385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112年6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止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2偵22665卷第57至76頁)
⒊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投資APP頁面擷圖、江守和與暱稱「清妍」、「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22665卷第41至45、49至5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2665卷第17至23、29至31、39頁)

6
朱加程
(提出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112年5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朱加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52分許

臨櫃匯款27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2736卷第31至34頁)
⒉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112偵22736卷第11至23頁)
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朱加程與「股票學習交流金股分享」、「羅安琪」、「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之圖示及操作介面擷圖、「源通客服」通話記錄擷圖(見112偵22736卷第85、89至165頁)
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2736卷第43至48、71至72頁)

7
魏金田
(未據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112年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魏金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許
臨櫃匯款20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9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2983卷第45至46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1280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鑑卡、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年6月1日至同年月2日止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112偵22983卷第7至30頁)
⒊台灣土地銀行匯款憑證、魏金田與暱稱「蔣愷雯」、「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之圖示、操作介面擷圖、「周玉琴」臉書貼文擷圖、魏金田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偵22983卷第55、59至7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2983卷第41、51至52頁)

8
吳坤泰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567、261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112年5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進行股票買賣下單即可獲利云云,致吳坤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26日上午9時21分許
⒉112年5月29日上午9時51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50萬元
⒉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50萬元
⒊共計10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58844卷第4至6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8378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112偵58844卷第13至21頁)
⒊永豐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陳庭瑄」、「邱坤諭」、「源通專線NO.108號」LINE個人頁面擷圖、「源通投資」APP操作介面擷圖(見112偵58844卷第22至2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58844卷第9至12頁)

9
廖曬琇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567、261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112年5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廖曬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31日
 ①上午9時17分許
 ②上午9時21分許
 ③上午9時34分許
 ④上午10時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共計2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112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5567卷第17至21、23至24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3470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112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止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2偵25567卷第27至43頁)
⒊「范雯欣」LINE個人頁面擷圖、源通投資APP操作介面擷圖(見112偵25567卷第45至4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25567卷第55至60、69至75頁)

10
謝王欵
(未據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82、24576、249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112年4月1日晚間8時2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王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31日
 ①上午10時41分許
 ②上午10時44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共計1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3882卷第7至9頁)
⒉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3882卷第23至52頁)
⒊謝王欵與暱稱「沈春華」、「源通專線NO.108號」、「顏志峰/Daniel」、「劉惜雪」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謝王欵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見112偵23882卷第11至21頁)

11
高崇學
(未據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82、24576、249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112年6月1日上午11時47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高崇學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6月1日
 ①上午11時47分許
 ②下午1時3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共計1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7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4576卷第11至12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8509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帳戶交易明細查詢、IP登入資料(見112偵24576卷第13至30頁)
⒊高崇學與暱稱「孫悟天存股-孫太」、「李佳薇」、「源通專線NO.108號」、「賴憲政」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源通投資」APP操作介面之手機翻拍照片、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之手機翻拍照片(見112偵24576卷第37至4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4576卷第31至32、35至36、49至51頁)

12
曹國興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82、24576、249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112年2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曹國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44分許
⒉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7分許
⒊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
⒈臨櫃匯款60萬元
⒉臨櫃匯款200萬元
⒊臨櫃匯款60萬元
⒋共計32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27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4981卷第23至3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22699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2偵24981卷第93至108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賴憲政」、「李佳薇」、「邱坤諭」LINE個人頁面擷圖、曹國興與「賴憲政」、「李佳薇」、「邱坤諭」、「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操作介面擷圖(見112偵24981卷第201至205、219至24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4981卷第157至163、177至179頁)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誤載為被告中信帳戶資料
13
陳芊苡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82、24576、249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112年4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芊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上午9時38分許
臨櫃匯款4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4981卷第17至2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26483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4981卷第37至91頁)
⒊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陳芊苡與「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文字檔(見112偵24981卷第131、135至15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4981卷第109至114、119頁)

14
林劉益妹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69號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112年3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申購股票並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劉益妹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8分許
臨櫃匯款8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9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7069卷第9至10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2343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7069卷第11至20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照片、林劉益妹與暱稱「蔣愷雯」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見112偵27069卷第23至3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7069卷第33至34、37頁)

15
郭素如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5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
112年4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郭素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25日下午1時11分許
⒉112年5月29日上午9時46分許
⒊112年6月1日上午10時25分許
⒈臨櫃匯款20萬元
⒉臨櫃匯款25萬元
⒊臨櫃匯款25萬8,000元
⒋共計70萬8,000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8597卷第7至1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58921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8597卷第13至62頁)
⒊「源通投資」APP圖示及操作介面擷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112偵28597卷第79至84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8597卷第63至78、99至101頁)

16
朱小玲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112年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朱小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58分許
臨櫃匯款1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9606卷第9至13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71561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9606卷第91至115頁)
⒊朱小玲與暱稱「許以彤」、「以股會友、吉星高照」、「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胡睿涵」個人頁面擷圖、「源通投資」APP圖示及操作介面擷圖、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見112偵29606卷第17至31、37、41、47至49、55至57、59、61至65、69至73、77至79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29606卷第85至89頁)

17
沈基昌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112年5月3日下午1時39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投資股票平臺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沈基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39分許
臨櫃匯款61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9673卷第67至72頁)
⒉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異動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9673卷第11至65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沈基昌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內頁影本(見112偵29673卷第99、113至11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9673卷第77至82、85、95頁)

18
李盈瑩
(提出告訴)【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0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
112年4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盈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許
臨櫃匯款105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6日警詢筆錄(見112偵66099卷第13至17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4379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鑑卡、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112年6月1日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2偵66099卷第45至63頁)
⒊李盈瑩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頁面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2偵66099卷第21至39、43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66099卷第41至42、75至79頁)

19
江小玉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8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
112年5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網站平臺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江小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22日上午9時46分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9866卷第15至17頁)
⒉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異動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9866卷第23至74頁)
⒊轉帳交易結果之翻拍畫面、江小玉與暱稱「清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29866卷第117至11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9866卷第93至95、101至102、105、109頁)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誤載為致江守和陷於錯誤
20
張力仁
(未據告訴)【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1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0】
112年4月19日上午9時33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力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26日上午11時28分許
臨櫃匯款3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12年月13日警詢筆錄(見112偵30121卷第13至15、17至18頁)
⒉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30121卷第53至55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2偵30121卷第32、3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30121卷第19至20、31、49至51頁)

21
賴文淑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1】
112年4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賴文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10分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4日警詢筆錄(見113偵444卷第7至11頁)
⒉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偵444卷第55至60頁)
⒊賴文淑之玉山存摺封面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賴文淑與暱稱「源通專線NO.108號」、「晶禧投資」、「羅安琪」、「楊惠婷」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頁面之擷圖(見113偵444卷第21至4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3偵444卷第13至19、49頁)

22
王秀蓉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
112年3、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秀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30日上午9時59分許
臨櫃匯款1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30日警詢筆錄(見113偵2451卷第35至43頁)
⒉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113偵2451卷第21至34頁)
⒊「源通投資」APP圖示及操作介面、王秀蓉與暱稱「李佩怡」、「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之手機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見113偵2451卷第45至9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偵2451卷第95至96、99至104、107至109頁,113立1935卷第593至601頁)

23
李華桃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3】
112年3月16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李華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12分許
⒉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16分許
⒈臨櫃匯款18萬元
⒉臨櫃匯款15萬元
⒊共計33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9日警詢筆錄(見113偵2998卷第21至27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源通投資」APP介面擷圖、李華桃與暱稱「楊沐雪」、「源通專線NO.108號」、「邱坤諭」、「股運亨通青雲直上」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照片(見113偵2998卷第31至45、4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3偵2998卷第53、57至59、67頁)

24
王淑菁
(未據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2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進行股票買賣下單即可獲利云云,致王淑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9日
 ①上午8時49分許
 ②上午8時50分許
⒉112年5月23日
 ①上午9時29分許
 ②上午9時30分許
⒊112年5月24日
 ①上午9時13分許
 ②上午9時14分許
⒋112年5月25日
 ①上午8時53分許
 ②上午8時54分許
⒌112年5月27日
 ①晚間10時59分許
 ②晚間11時許
⒍112年5月28日
 ①晚間8時33分許
 ②晚間8時34分許
⒎112年5月29日
 ①上午8時58分許
 ②上午8時58分許
⒏112年6月2日
 ①上午8時33分許
 ②上午8時33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40萬元
 ②20萬元
⒉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0萬元
 ②50萬元
⒊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40萬元
 ②30萬元
⒋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45萬元
 ②40萬元
⒌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0萬元
 ②50萬元
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0萬元
 ②50萬元
⒎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0萬元
 ②50萬元
⒏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0萬元
 ②50萬元
⒐共計715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19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117第至119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224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立1935卷第623至636頁)
⒊王淑菁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內頁影本、王淑菁與暱稱「源通專線NO.108號」、「吳淡如」、「劉惜雪」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操作介面擷圖、「吳淡如」、「劉惜雪」、「邱坤諭」LINE個人頁面擷圖(見113立1935卷第123至128、133至147、155至157、159至174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立1935卷175至176、549至579頁)

25
林麗華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2年2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麗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5日
 ①上午9時9分許
 ②上午9時11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20萬元
 ②10萬元
 ③共計3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20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177至183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224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立1935卷第623至636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205至207、581至584頁)

26
溫遜珍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2年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溫遜珍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27分許
以臨櫃匯款1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6月28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245至247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224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立1935卷第623至63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金股分析 談股論今」、「Jinhua Liu–源通」、「張夢婕–優質股票」LINE個人頁面手機翻拍照片、溫遜珍與「張夢婕–優質股票」、「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源通投資」APP介面手機翻拍照片(見113立1935卷第254、257至266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267、589至592頁)

27
常友南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2年3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申購股票並投資獲利云云,致常友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6月1日上午12時8分許
以臨櫃匯款2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7月11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285至286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224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立1935卷第623至63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見113立1935卷第28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291至292、603至606頁)

28
林建宏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2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建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22日
 ①上午11時12分
 ②上午11時16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③共計8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2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293至295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224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立1935卷第623至636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林建宏與暱稱「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專員」通話記錄擷圖(見113立1935卷第297至299、303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立1935卷第607至615頁)

29
吳東澤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12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東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1日
 ①上午11時5分許
 ②上午11時7分許
 ③下午1時7分許
⒉112年5月23日上午9時13分許
⒊112年5月19日
 ①上午9時22分許
 ②上午9時24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00萬元
⒉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0萬元
⒊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⒈被告中信帳戶(匯款金額欄⒈至⒉共計230萬元)
⒉被告國泰帳戶(匯款金額欄⒊共計10萬元)
⒈112年8月3日警詢筆錄、112年8月4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309至312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224號函暨被告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表格、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立1935卷第623至636頁)
⒋吳東澤台新銀行、臺灣銀行、遠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內頁影本、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113立1935卷第326至327、329至330、335、337、340至342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343、617至621頁)

30
謝月雲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12年4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月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許
⒉112年5月30日上午8時47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
⒉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
⒊共計2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345至350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交易明細擷圖(見113立1935卷第351至35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立1935卷第353、637至643頁)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誤載謝月雲匯款至被告國泰銀行
31
張秀珠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12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張秀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5日上午11時8分
⒉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15分許
⒈以臨櫃匯款25萬元
⒉以臨櫃匯款50萬元
⒊共計7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7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355至357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通話記錄、「源通投資」APP介面、張秀珠與「獅公–李永年」之LINE對話紀錄、「招財進寶、談股匯金」、「邱坤諭」、「趙詩琪」LINE個人頁面手機翻拍照片(見113立1935卷第367至369、375至38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383、645至648頁)

32
陳頌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2年3月11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上午9時44分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9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568卷第13至15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38144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568卷第17至66頁)
⒊「陳書娟 Cindy」、「源通專線NO.108號」LINE個人頁面擷圖、陳頌與「陳書娟 Cindy」、「源通專線NO.108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圖示及操作介面擷圖(見113立1568卷第81至9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3立1568卷第67、79、95至97頁)

33
陳佳盛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12年3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申購股票並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佳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54分許
⒉112年5月26日上午9時20分許
⒈以臨櫃匯款22萬元
⒉以臨櫃匯款60萬元
⒊共計82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9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423至428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13立1935卷第429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立1935卷第431、657至667頁)

34
林詠甄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12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申購股票並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詠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⒈112年5月23日
 ①上午9時41分許
 ②上午9時42分許
⒈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①15萬元
 ②15萬元
 ③共計3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19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433至439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3立1935卷第445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440、459至460、669至671頁)

35
邱麗禎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12年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邱麗禎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11日上午12時13分許
以臨櫃匯款43萬2,000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29日警詢筆錄、112年7月7日警詢筆錄、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467至475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邱麗禎與暱稱「蔣蓓雯」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見113立1935卷第487、504至505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515、677至679頁)

36
陳雪卿
(未據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12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進行股票買賣下單即可獲利云云,致陳雪卿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21分許
以臨櫃匯款5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6月30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517至518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113立1935卷第519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525、681至683頁)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誤載陳雪卿提出告訴
37
夏日升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4、11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12年1、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申購股票並投資獲利云云,致夏日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上午12時12分許
以臨櫃匯款4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⒈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見113立1935卷第527至533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2995號函暨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3立1935卷第689至701頁)
⒊「宥璇」、「小沄貞貞」LINE個人頁面擷圖、夏日升與暱稱「宥璇」、「小沄貞貞」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源通投資」APP介面擷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113立1935卷第536至544、68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立1935卷第534、685至687頁)

38
葉鯤松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於投資APP進行股票買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葉鯤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下午1時57分許
臨櫃匯款100萬元
被告國泰帳戶
⒈113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見113立5949卷第31至34頁)
⒉被告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113立5949卷第51至60頁)
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見113立5949卷第3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3立5949卷第37至38、41至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