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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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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35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靖媃  (原名:陳芳芸)




選任辯護人  張業珩律師
            謝宜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