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靖媃 (原名:陳芳芸)
謝宜庭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