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NDENGO BLAISE
劉向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DENGO BLAISE
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
上訴人即被告YANDENGO BLAISE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
強制性交罪,及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有本案檢察官
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
所載之
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執行羈押
迄今,因第1次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
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22日起,
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