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淑娟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而未經
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淑娟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於114年9月26日、同年10月8日均提起刑事
上訴狀,略謂:不服判決,理由後補(見本院卷第43、47頁),而未具體敘述
上訴理由,
迄至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
補提具體
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爰裁定
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具體之
上訴理由;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