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769號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全益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
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
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
態樣;受刑人曾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執行
觀察勒戒,又於110年間分別違犯附表編號1、2施用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更在110、111年間觸犯
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附表編號3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依法減輕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3年6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本院駁回
上訴判決確定之司法耗費程度及受刑人無意見陳述
等情狀(本院卷第9頁)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
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