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632號
聲 請 人 AW000-A11328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李政諺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
上訴字第280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W000-A113284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李政諺涉嫌刑法第225條第1項
乘機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犯罪。
聲請人AW000-A113284為本案(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80號)之被害人,依法得聲請訴訟參與,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
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
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上開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規定亦明。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860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80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本案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同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等罪嫌,其中乘機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佐以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並
參酌檢察官及被告對於聲請人聲請參與訴訟均表示沒有意見、辯護人表示沒有必要,可由
公訴人維護及保障
告訴人權益,有關性影像部分不符合訴訟參與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
審酌上情,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等情,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