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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334 號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諺(原名林子豪、陳子豪、陳柏諺)
上列 受刑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諺(原名林子豪、陳子豪、陳柏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4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蔡羽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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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