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竣倫(原名戴子揚)
上列
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戴竣倫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意旨誤植本院)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韋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