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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3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竣倫(原名戴子揚)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竣倫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意旨誤植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