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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3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介恩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介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介恩前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已執4月」。),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書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