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VAN DUONG(中文名:阮文楊)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DUONG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DU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89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8900號、核准假釋日期:114年12月17日),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雅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