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柏彥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趙柏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2795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
假釋後
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
期間欄列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40日(117.2.2-117.9.28)已執3月30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少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書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