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詳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加重
詐欺等案件,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詳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藍詳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23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110年7月31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9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900號)及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
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少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