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坤富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鄭坤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13日送監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6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
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