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志富
上列
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乘機猥褻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並於
保護管束期間完成
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
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
家庭暴力(乘機
猥褻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
假釋期間內遵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
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ST丙 IC乙99等量表、MnSOST乙R表、強制診療紀錄乙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
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事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