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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志富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乘機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乘機猥褻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ST丙 IC乙99等量表、MnSOST乙R表、強制診療紀錄乙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事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