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君(原名陳雅慧)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741號函及所附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
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志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