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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6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慧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慧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慧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無」。),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