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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9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龍(原名陳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執聲付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龍(原名陳明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0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