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星瑋
許䕒心
彭念治
黃桂英
詹祥賢
鄭芝君
林景揚
田存聖(原名田青平)
李佩陵
張靖怡
劉心瑀
劉俊猷
鄭喬尹
李相頤
黃浩偉
黃羽銘
陳靜宜
黃詩庭
葉雪花
陳小清
共 同
黃宏仁律師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江嘉凌(原名江佳霖)
王尤君
陳振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
罰金刑後未
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