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879號
原 告 QUILAT AIREENE TAGNIPES(中文名:艾琳)
被 告 陳開來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判決在卷
可稽。本件原告係於前述
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1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狀戳記
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惟此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林呈樵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