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
上訴人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賴鴻政被訴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98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呂寧莉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