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駱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林鈺珍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