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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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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1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楚妍
被      告  陳修文



指定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訴訟參與人  李正文
代  理  人  王秉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35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8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修文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29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修文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的殺人未遂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5年9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訊問、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的意見後,審酌被告所犯為暴力犯罪,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再參酌被告的年齡、身心健康等狀況,認被告的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15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林孟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芷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