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煌
張誼蘋
成秀芳
上 一 人
被 告 李瀛政
林禹辰律師
張爲翔律師
被 告 成萬清
曾金輝
張力仁
周鎮輝
葉明景
汪程圳
許添福
黃棟俍
被 告 天年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玉梅
被 告 元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顏宏義
被 告 林保宏
楊勝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楊凱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
被 告 新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友青
被 告 萬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成秀珍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原本及
正本之
當事人欄中之「江程圳」應更正為「汪程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
所載被告姓名「江程圳」係「汪程圳」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