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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8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莉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莉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3部分係施用一、二級毒品,與編號4、5部分之妨害自由及強盜罪,其犯罪時間、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有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低,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編號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並已執行完畢;再兼衡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從輕量刑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並不因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即可。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12/17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105/5/1
105/4/30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45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判決日期
105/4/22
105/12/8
105/1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05/5/23
106/1/3
106/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為 得 亦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備 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60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10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10號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8年3月20日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自由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2/5/18~102/5/19
102/5/19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1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11號

判決日期
114/4/24
114/4/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4/9/30
114/9/3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為 得 亦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210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2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