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信東(原名林振男)
上列
受刑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核准
假釋,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信東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刻在監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9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