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美惠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美惠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處
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楊展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