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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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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13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昇佑(原名廖昇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昇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3年有期徒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民國113年7月1日送監執行,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