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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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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1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智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智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智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2月3日入監執行,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25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彥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