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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1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章菘(原名羅修賢)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章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章菘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32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7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