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郁涵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郁涵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
前案紀錄表,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邱瓊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