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詳燊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罪,經核准
假釋,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鄧詳燊因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79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