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2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84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