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362號
即受判決人 李衍佑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5年度
上訴字第386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90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1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衍佑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
補正原
判決之
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
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
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
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衍佑不服本院
115年度上訴字第386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5年8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附具原判決
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