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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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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軍聲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軍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永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永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永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