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
原 告 余素蕊
被 告 高菖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
上訴字第5068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於民國115年8月26日
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有刑事撤回
上訴狀在卷
可稽,原告於被告撤回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收狀章),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