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988號
原告 張永親
被告 蘇建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34號判決無罪,檢察官
上訴,經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駁回上訴。依照上述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郭豫珍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