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鼎峰企業社
蔡哲霖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
上訴人即被告莊進峯
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第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進峯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
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東竑營造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程欣儀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斯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