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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重上更(五)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部分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已因左大腦梗塞,致右側肢體全癱,無法言語,無法 自理生活,須專人照顧,其中風後遺症再恢復機會甚微之情形,有台北縣立三重 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並經該醫院檢附病歷摘要函覆本院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現 在確因疾病不能陳述,亦不能到庭,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應予停止。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瑞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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