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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聲字第一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祐 治 法官 魏 新 國 法官 劉 叡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葉 炳 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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