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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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