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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甲○○先後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詳如附表),分別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 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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