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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數罪,經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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