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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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