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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 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應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蔡 國 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華 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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