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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經本院駁回 上訴後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 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 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 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楊 貴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秀 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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