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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三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肆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等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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